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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上证50增强A南方上证50增强C: PG电子APP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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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上证5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南方上证5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基金”)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

  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南方基金为南方上证5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证券

  为南方上证5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南方上证5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成立日期: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2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

  南方上证5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注册资本:14,820,546,829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

  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

  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

  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南方上证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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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五)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

  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

  资于上证5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在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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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投资于上证5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3)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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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17)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

  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

  (1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

  (19)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7)、(8)、(13)和(18)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8)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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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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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规则确定存款银行,本

  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任

  (二)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

  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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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五、基金财产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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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为

  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网下债券认购所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用章”和基金托管人有权

  人名章。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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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例》、《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完成上述

  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

  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

  南方上证5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

  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

  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用章”和基金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

  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存款协议须约定

  将托管人为本产品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或保险柜,但要

  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职

  责。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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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样本、指令发送人员的名章样本和签字样本。

  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应附上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

  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

  对于基金管理人拟通过基金托管人电子服务平台发送划款指令的,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相关服务协议,并提供授权文件及其他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材料,由基金托管人为

  权机关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

  指令等。对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的划款指令应写明以下要素:资金用途、支付时间、金额、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

  由被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对于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方式发送的指令、电子服务平台发送

  的划款指令或由电子平台推送给基金管理人并需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才能发送的划款指令,基

  金管理人的被授权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写明以下要素:资金用途、支付时间、

  金额、账户信息等(以上内容统称为“划款指令的书面要素”)。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

  南方上证5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扫描件、深证通电子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

  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对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

  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划款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录音电话确认。因基

  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对于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需在

  划款指令跟踪界面查看划款指令是否完成。如果由于基金托管人自身过错影响资金未能及时

  根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指令的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对于通过传真或电

  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的方式限于验证划款指

  令的前述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划款指令用章和签发人的签字或名章是否与预留印鉴样本、

  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或名章样本相符、操作权限是否与授权文件一致;对于通过深证通电子

  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方式发送的划款指令,视为由基金管理人有效被授权人发送,基金托管

  人形式审查的方式限于验证划款指令的前述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对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无误、

  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至少距划款截至时点2个工作

  小时(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1:30,13:00-17:00)的指令执行时间。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指令传输不及时而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

  并进行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本协议要求按投资指令执行。15:00之后发送的,基金

  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保证执行成功,由于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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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

  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发送的指令不能辨识或投资指令的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如需撤销指令,应在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之前出具书面撤

  销说明或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

  行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确认后,该书面撤回的说明或指令生效。如果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书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有权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基金管理人未予书面回函确认的,也视为同意基金托管人的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因过错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有效指令,致使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如是授权代表,需要由法定代表人出

  具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确认无异议之

  南方上证5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联系予以确认,在确认前基金托管

  人以传真件为准执行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

  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

  除因其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

  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证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

  纪商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或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的号码、券商名称、佣金费

  南方上证5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席位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10个工作日前通

  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

  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15:00前发

  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

  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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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交易所场内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核对非交易所场内的证券账目。

  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

  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额(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

  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交收日15: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

  管理人需提前2小时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应付额全额、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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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和其他持续以公允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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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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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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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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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3)由于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

  章的书面说明后,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委托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

  (4)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基金委托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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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

  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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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者出具加盖业务印鉴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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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

  十、基金信息披露

  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

  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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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组合的相关公告及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时限履行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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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临时公告等文本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

  度结束后60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

  十一、基金费用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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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三)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

  (四)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

  诉讼费、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维护费用及因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根据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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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20年,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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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财产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

  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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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

  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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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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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告: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和其他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同本协议第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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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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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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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动乱、非一方过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

  证监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遭受不可抗力情况的违约方应

  在情况发生后尽所能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双方利益、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尽快通知另一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七)本协议所述责任划分仅指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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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

  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与

  《基金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本协议与《基金合同》涉及托管人权利义务相冲突的,以本协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6份,协议双方各执2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2份,每份具有同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南方上证5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南方上证5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托

  签订日期:年月日

  南方上证50增强A,南方上证50增强C: 南方上证5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南方上证5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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